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的通知

2024-05-17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的通知:
一、国家领导人、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人出国访问,根据国际惯例和国别情况,可以酌情赠送礼物。对外赠送礼物必须贯彻节约、从简原则,礼物应尽量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二、所受礼物,价值按照我国市价折合人民币不满200元的,留归受礼人使用;
200元以上的,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贵重礼品,黄金、珠宝制品,高级工艺品,有重要历史价值的礼品,由受礼单位交礼品管理部门送有关机构或者博物馆保存、陈列。
2、专业用品、设备器材和具有科研价值的礼品,可以留给受礼单位。
3、高级耐用品,汽车、摩托车,交礼品管理部门;电视机、摄像机、高档照像机等,交礼品管理部门处理,经礼品管理部门同意后也可以留给受礼单位。
4、食品、烟酒、水果类礼品,可以归受礼人本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5、高中档实用物品,如钟表、衣料、服装等,按照国内市价折半价由受礼人所在单位处理,可以照顾受礼人,每人一年以两件为限。
6、其他贵重物品和未经礼品管理部门批准归受礼人或者其所在单位的物品,全部交由礼品管理部门处理。礼物变卖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三、在对外公务活动中如果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应当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金、有价证券一律上缴国库。
四、受礼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礼品申报单。
五、出访、来访以外的其他对外交往中赠送礼品的标准和接受礼品的处理,参照前列有关规定办理。
六、对外赠送礼物金额由财政部和外交部规定。两部可以根据我国物价的变动,对金额作出调整并发文通知,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变更。
七、《规定》和本通知也适用于党的各级组织、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协、各人民团体和军队。

扩展资料
《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是我国制定的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行政法规。加强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管理,对于严肃外事纪律,保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维护我国国际声誉,保证对外交往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
一、国家主要领导人出国访问,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以五千元为限(按人民币计算,下同)。副总理、国务委员及其他相同级别的人员出国访问,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以3000元为限。如有特殊需要,可另行报批。
二、国家行政机关其他人员出国访问赠礼标准如下:部长级(含副部长级,下同)代表团、组,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不超过1000元。司局长级以下(含司局长级)代表团、组,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不超过500元。
三、对首次访问我国的外宾,如果对方赠礼,可以回礼,标准如下: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夫人以1000元为限。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300元的礼品。副总理及其夫人,以700元为限。
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200元的礼品。部长级人员及其夫人,不超过400元。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回赠不超过200元的礼品。司局长级人员,不超过200元。访问外地时,各地可以酌情回赠小纪念品。
对随团来访的司局长级以下(不含司局长级)工作人员,可以视情况酌赠小纪念品。各类代表团访问外地时,地方政府仅向团长夫妇回赠礼品。
四、对访问我国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回礼的,比照第三条部长级人员的标准执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的通知

2.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肃政纪,保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假借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赠送和接受礼品:
  (一)以鉴定会、评比会、业务会、订货会、展销会、招待会、茶话会、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其他会议的形式;
  (二)以祝贺春节、元旦、国庆节、中秋节和其他节假日的名义;
  (三)以试用、借用、品尝、鉴定的名义;
  (四)以祝寿、生日、婚丧嫁娶的名义;
  (五)以其他形式和名义。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礼品,是指礼物、礼金、礼券以及以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机关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根据数额多少,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各处分。第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接受礼品的,根据数额多少,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赠送礼品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影响很坏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违反前两款规定的,从重处分。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三条的规定,数额较少、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表示悔改的,可以免予行政处分。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赠送、接受或者索取礼品的,按照国家有关惩治行贿、受贿的法律、法规处理。第九条 对接收的礼品一个月交出并上交国库。所收礼品不按期交出的,按贪污论处.第十条 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行政处分,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程序的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各级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公务员接受礼品规定

法律分析:公务员允许接受的礼品总的来说只能是“礼貌性及象征意义上的”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物,应当妥善处理。价值按我国市价折合人民币二百元以上的,自接受之日起(在国外接受礼物的,自回国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写礼品申报单并将应上缴的礼物上缴礼品管理部门或者受礼人所在单位;不满二百元,归受礼人本人或者受礼人所在单位。在对外公务活动中,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时,应当予以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金、有价证券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七条 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公务员接受礼品规定

4.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且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定罪处罚。
答案 B

5.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其礼品是指哪些?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其礼品是指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其礼品是指哪些?

6. 公务员收礼品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公职人员廉洁从政,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禁公职人员接受其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以及其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现金,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消费卡、购物卡、电话充值卡、商品提货单等各种支付凭证(以下简称“礼金”)和高档耐用物品、金银制品等贵重物品(以下简称“礼品”)。
 
第三条  严禁公职人员接受与其主管的业务有关的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
 
第四条  严禁公职人员利用逢年过节、婚丧喜庆、工作调动、子女上学等机会收受礼金、礼品(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和上级单位、本单位组织的慰问)。
 
第五条  公职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礼品,应在一个月内作如下处理:
  (一)礼金不论数额大小,一律登记上交受礼人所在单位纪检部门,并由单位集中上交财政部门,或由受礼人具实名上交廉政账户。
  (二)礼品一律登记上交受礼人所在单位纪检部门、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公职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收受礼金、礼品不登记不上交,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不是共产党员的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多次收受礼金、礼品的,按照礼金、礼品的累计价值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以敛财为目的,本人或指使配偶、子女索取礼金、礼品的,从重处理。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钱送钱的,一律先行免职,再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可以单独或同时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原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第八条  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组织掌握之前,能主动说明情况并上交礼金、礼品的,可依照规定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九条  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公职人员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收受的礼金、礼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职人员”是指在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国家拨给经费的各社会团体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发布之前发生的收受礼金、礼品行为,自觉按规定纠正的,可从宽或免予处理;本规定发布之后,继续违反规定收受礼金、礼品的,从严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班子要认真抓好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切实加强监督和检查,把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公职人员进行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7. 公职人员接受礼品规定

法律分析:收受礼品的属于受贿,违反廉政纪律,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职人员接受礼品规定

8. 公职人员接受礼品规定

收受礼品的属于受贿,违反廉政纪律,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部队中可以禁止未婚先孕的人吗?
不允许。军人未婚先孕会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的规定进行处分;接受处分之后如果达到法定婚育年龄者申请结婚应予批准。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军容风纪和军人行为规范的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二、劳动法警告期间能涨工资吗
警告期间影响涨工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行政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处分的影响期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公务员在受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三、治安拘留会被开除公职吗
行政拘留不是刑事犯罪的刑罚,一般不会开除公职,除非情节严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