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证明书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2024-05-17

1. 出资证明书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
第一,出资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
第二,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为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是称为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
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该特有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现股东权益的凭证称为股票,而不称为出资证明书。
第五,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东签发。
一、股东出资证明怎样才有效
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股东出资证明有效需要2个条件:具有法定的记载事项和有公司的盖章。出资证明书的法定记载事项有五项:一是公司名称,这是为了明确股东是哪个公司的出资人并具有股东资格;二是公司成立日期,已经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才具有法律效力;三是公司注册资本,这是公司全体股东认缴出资的总额;四是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是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不管是从事什么行业、有多大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都应当按照上述五项内容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公司应当就其每一期出资,向其颁发出资证明书。新的出资证明书颁发后,公司应当缴回并注销原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盖章。只有公司盖章以后,出资证明书才产生法律效力。
二、公司股权如何确认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确认方式:根据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确认。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2. 出资证明书主要特征

第一,出资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因此,它与设定权利的股权证券不同。
第二,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出资证明书则为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是称为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
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该特有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现股东权益的凭证称为股票,而不称为出资证明书。
第五,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东签发。
一、公司股东享有什么权利
《公司法》第4条规定了股东享有哪些权利,即:“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具体来说,股东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股东身份权。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后,公司需要给他一个类似于“身份证”这样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股票”.这是证明股东持有股份的凭证。
第二,参与决策权。股东依法出资,就应该享有参与决策公司大大小小事务的权利,包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请求撤销或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等。
第三,资产收益权。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拥有对公司财产的分配权利,包括分配公司利润、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
第四,知情权。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都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第五,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为了保持公司管理层的稳定,所以一般发生股权流转时,或者公司打算增资扩股时,通常允许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或者优先认购新股。
除此之外,股东还有退股权、以自己名义向侵犯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人提起诉讼等权利。
二、出资证明书由谁出具?
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并不分为股份,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有自己的出资额。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记载股东出资的法律文书就是出资证明书,有的学者也主张称为“股单”。
公司成立领取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后一个月内,应当向已经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成立后,通过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股权转让等变更登记形式,被吸纳成为公司新股东的出资人,在缴纳出资后应即时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在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以及股东出资额增减、赠与、部分股权转让、继承人继承等事项发生,涉及出资证明书记载事项时,股东(或继承人)要出具出资证明书,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应变更相关股东出资证明书记载事项的内容。

3. 出资证明书的主要特征

第一,出资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因此,它与设定权利的股权证券不同。
第二,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出资证明书则为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是称为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
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该特有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现股东权益的凭证称为股票,而不称为出资证明书。
第五,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东签发。
一、出资证明书由谁出具
出资证明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并不分为股份,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有自己的出资额。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记载股东出资的法律文书就是出资证明书,有的学者也主张称为股单。
公司成立领取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后一个月内,应当向已经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成立后,通过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股权转让等变更登记形式,被吸纳成为公司新股东的出资人,在缴纳出资后应即时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在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以及股东出资额增减、赠与、部分股权转让、继承人继承等事项发生,涉及出资证明书记载事项时,股东(或继承人)要出具出资证明书,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应变更相关股东出资证明书记载事项的内容。
二、出资证明书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七十四条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是《公司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出资证明书不是可发可不发的,而是法定的公司管理工作程序,必须依法照办。公司成立以后,如果未向已经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不说违法,起码也是有法不依,没按法规办事。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的主要特征

4. 出资证明书有什么特征

出资证明书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所谓要式证券,就证券的形式和记载事项由法律作出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的证券。
我国《公司法》规定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因此,出资证明书属于要式证券。
第二、出资证明书为非设证券。所谓非设证券式相对于设权证券而言的,它是指依据证券所能行使的权利,并非由证券本身所创设,而是产生于证券的基础法律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本身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不过是起到表征股东地位和股东权益,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和作用而已。
因此,出资证明书同设定权利的设权证券,如票据,由很大的区别。
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表征公司股东的权利,其中主要是财产性权利,因此,出资证明书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
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又有很大的不同,后者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前者则是流通受到限制的有价证券。
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成立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未成立之前的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得向公司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一、股权转让后的法律后果
1、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进行注销,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相应章程和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2、股权转让后,新股东代替原股东的身份,享有公司的股权,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享有了解权,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等,享有公司章程中股东的相应权利,同时需要履行公司章程中约定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5. 出资证明书的特征有什么

出资证明书有以下特征:
(一)出资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因此,它与设定权利的股权证券不同。
(二)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
(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出资证明书则为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是称为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
(四)出资证明书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该特有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现股东权益的凭证称为股票,而不称为出资证明书。
(五)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东签发。
一、非专利技术可以作为出资吗
非专利技术可以出资。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非专利技术亦称专有技术,是指尚未公开和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某种产品或者某项工艺以及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各国公司法均认可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我国公司法也已抽象概括的形式加以确认。
非专利技术满足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作为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符合两大条件:可评估性。即用于出资的财产不仅有财产价值,且这种价值可以用货币来确定和评估;可转让性。出资的数额为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在依法办理完产权登记的手续后,公司享有该项技术的所有权。
二、认缴出资在章程如何表述
认缴出资额是指公司各股东承诺应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数额,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应该在公司章程里明确记载;实缴出资额就是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公司章程是体现你公司的法人股东的一个股份。2014年3月1日前公司注册登记既要登记注册资本(认缴额)也要登记实收资本(实缴额)。公司法修订后公司注册只登记注册资本,不再登记实收资本,所以注册登记时不要验资报告了。这是登记制度的改革,过去是"实缴登记制",实缴资本到位才能登记设立。现在是"认缴登记制",股东认足出资额就能登记设立。

出资证明书的特征有什么

6. 出资证明书的特征

第一,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所谓要式证券,就证券的形式和记载事项由法律作出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的证券。我国《公司法》规定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因此,出资证明书属于要式证券。
第二,出资证明书为非设证券。所谓非设证券式相对于设权证券而言的,它是指依据证券所能行使的权利,并非由证券本身所创设,而是产生于证券的基础法律关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本身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不过是起到表征股东地位和股东权益,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和作用而已。因此,出资证明书同设定权利的设权证券,如票据,由很大的区别。
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表征公司股东的权利,其中主要是财产性权利,因此,出资证明书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又有很大的不同,后者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前者则是流通受到限制的有价证券。
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成立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未成立之前的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得向公司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7. 出资证明书有哪些特征

出资证明书有哪些特征
法律分析: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六)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有哪些特征

8. 出资证明书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法律分析:出资证明书的主要特征有:第一,出资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第二,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第五,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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